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哪些内容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泉州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第一种,国家泉州商标注册查询网:到北京国家商标局进行现场查询。
这种商标查询方式是付费查询。图形查询300.00元、中文查询120.00元、英文查询200.00元;。显然这种查询方法存在严重的地域限制不说,还非常浪费时间成本。如果你不在北京,不可能为了查询一个商标不远千里到北京查询。
第二种,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查询。
这些代理机构除了提供系统查询以外,一般也会主动提供一些人工查询,从专业的角度帮您评估一个商标能否注册,近似度有多少?通过率有多少?一般代理机构线上都有一个免费提交系统查询的页面,只要在免费中输入您要查询的商标名就可以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第三种方式、自行到国家商标注册查询网进行网上查询。
但是各位亲们可能要忍受商标局查询系统经常性出现罢工的现状。同时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系统只能简单查询出商标注册的情况,系统无法判断一个商标的近似度有多少?通过率有多少?首先查询人必须在45类商标分类中找到自己要注册商标的类别。然后,查询人再通过专业的判断来判断自己要注册的商标是否已注册。显而易见,这种方法会让企业承受巨大的风险。所以,一般不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代办注册公司要多少钱?为了不花冤枉钱,小编帮您捋一捋,谨防陷入代理公司的收费陷阱。1、核名:免费2、开验资户:0元3、银行询证费:0-500元(以银行为准,认缴制不需要)4、验资报告:0-500元(认缴制不需要)5、工商执照:免费6、刻章:400元不等(不同材质价格不同)7、组织机构代码证:0元(四证合一后无需领取)8、税务证:免费(四证合一后无需领取)9、开基本户:800-1500元(每个银行收费不一样)10、注册地址(商务挂靠地址):5000-9000元/年不等(自己有地址的可省略)其中注册公司成本费用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刻章费:正规的刻章店都需要在公安局备案,刻章费用也是统一的,刻完公司整套印章大约需要600~900元左右。材质不同价格也不同。二是银行开户费:开户手续费有的银行是免费的,有的银行会收几百元的手续费。开户下来后,一年的年费在1000元左右,就是一些杂七杂八的、账户管理费、年费、短信通知费、网上银行费,反正就是各种费....知道了注册公司的成本费用,再找代理公司注册就可以心中有数,防止被骗了。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泉州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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