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有哪些常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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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有哪些常见陷阱

作者:http://www.tntgjkd.com 时间:2023-08-28 08:56:28

制造陷阱的骗子的特点是他决不放过任何设陷阱的机会。也就是说,这个陷阱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环节,从泉州商标注册申请到投入使用,甚至未来的商标续展或商标转让,我们都应该时刻警惕。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商标注册中的一些常见陷阱。

一、蝉破壳:收钱后不行动因为注册商标需要很长时间,一般是一年到一年半。骗子商标局注册商标需要很长时间。如果在收到企业足够的货款后不向国家商标局举报,就是不作为。

二、瞒天过海:收取商标展示费商标公告后,向公告期发函的企业声称,该商标必须在中介网站上展示一段时间才能交付企业使用。而将商标展示和商标公告从字里行间混为一谈,由于很多企业对商标法不甚清楚,他们乱花钱。

三、狮子张嘴:乱收费多很多代理机构在给客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时,要求收取手续费或手续费、证明费,并重复支付。真正的费用只是支付给商标局的费用和代理费。

四、无中生有:谎称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听说有些非正规中介整天给客户打电话,说必须注册商标,否则工商局会处罚你,扣你的执照。这些都是骗人的把戏。

别相信他们。药品强制注册外,其他类别不要求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宗旨是享有商标专用权,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品牌建设。每一个企业主都希望自己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而现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的发展,对此很多人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影响泉州商标注册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一.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二.商标产品未来收益能力;

三.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

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

1.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

2.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3.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

4.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

5.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

6.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

7.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评估商标中,要对企业定性、定量资料充分加以整理、分析、测算,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

四.商标注册的体系建立完善程度。

五.商标权从长远意义角度考虑是企业不败的核心竞争力。

客户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会疑惑为什么很多的商标顾问都会告诉客户要将组合的商标分开申请?这并不是代理公司为赚钱客户服务费用的手段,而是站在专业的角度告诉客户商标分开申请,使用过程更加灵活。因为分开申请的商标可以组合使用,组合申请的商标不能拆开使用,这是泉州商标注册的一条规则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不可避免。

商标组合申请有哪些弊端呢?

1.风险增加组合申请风险更大,分开则反之。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相同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就会将该枚商标整体驳回。如:要注册倍克beikeer及图形,但存在北科beiker及图形,英文部分近似,整体驳回。

2.使用不便组合申请使用不方便、不灵活,分开则反之。若组合申请,则使用时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绑定死了;而分开申请则非常灵活,可独立用,亦可随意组合用。如:NIKE、图形、耐克,可以分开,可以组合,对于包装,门头,产品上用都非常方便,如果组合申请,在鞋子上使用就非常大一块,也不美观。

3.时间增加组合申请的商标其审查速度比单独申请的商标相对较慢,因为每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费用问题组合申请费用少,单独申请费用多。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是一份的钱,分开申请就要花几份钱。虽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要远远大于分开注册的这笔费用。因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非常灵活:既可以分开使用,又可以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的同时,又能增强商标在注册成功后的商标防御能力。分别提出注册后,三个部分都独立而显著,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商号(Trade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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