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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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什么?

作者:http://www.tntgjkd.com 时间:2023-08-18 08:26:35

中文和英文分开注册商标产生巨大的灵活性。各国知名品牌中,放眼看去合一的非常罕见。商标独特性非常重要商标元素组成的标志一般是一个在您使用前并不存在的单词。这是令很多朋友迷惑的地方,都喜欢选大家熟知的词,如联想、中华、长城等,实际上这些都是不好的商标立意。企业商标这一单词所包括的内涵和信息量,应该是有关这一企业的。公众视听觉接触到这一标志,脑海所反映的全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信息,绝不会有其余信息干扰企业信息传播。

如果这一单词是原本有意义的,当公众接触这一单词时,脑海反映的信息就影响企业信息准确清晰地对外传达。这类品牌名差异性也不易保护,还会受到外界信息诱导,有时往往一个词在美国是褒义的,有可能在伊斯兰国家是贬义的,不符合世界通行的原则。比如国内的帆船地毯在出中遭到很大障碍,因为帆船英文Junk除了帆船的意思外,还有垃圾、破烂的意思。上海的白象电池也有同样遭遇,因为awhiteelephant翻译是无用的东西。

可见,四海皆可行的国际品牌名最好是本身无任何意义的英文单词。如IBM、飘柔、就是好的例子。一个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在著名的搜索引擎中检索,结果数量不多的是适宜的。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国际著名品牌不论是英语国家的还是非英语国家的,都要取个英文名。衡量是不是振兴民族工业,主要看在本国市场是否抵住洋品牌的入侵;是否能把本国品牌打到洋人家门口去;是否在全球范围内比洋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更高。

一句话,比洋品牌厉害,与取不取洋名无关。而真的要成为跨国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不取洋名反倒是不行的。取洋名不仅能为国际化作铺垫,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品牌的品位。试想,长虹的Changhong标志与康佳的Konka标志,贴在同样的电视机上,哪个更有品位呢?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泉州商标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

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目前中国大陆的法规禁止本国企业使用非本国以外的语言,包括英语作为字号(TCL是个令人蹊跷的例外)。可以确信,这项规定早晚要改变的。商标和商号属于企业战略,企业是应从长计议的。

商标行政诉讼是对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那么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什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商标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注册商标被撤销后是否有追溯力根据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撤销前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由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许可证转让或者使用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泉州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二、申请人可以以哪些在先权利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装潢权、网络域名权、自然人肖像权、自然人姓名权等。这些在先权利是基于民事法律获得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取得在先,并具有知名度,同时能够证明商标注册人在注册该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那么在先权利人可以依据其在先取得的权利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三、他人以享有著作权为由提交在后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是否可以撤销已注册商标著作权是基于著作权法产生的一项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其权利本身无需办理登记即可享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仅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办理著作权登记本身无需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即著作权登记部门对著作权权利人是否为何人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权利归属另有其人,则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无。所以仅凭在后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之前的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并依此撤销已注册商标,尚存难度。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泉州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那么注册商标转让一般有哪些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a.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b.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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