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加字母可以注册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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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加字母可以注册商标吗?

作者:http://www.tntgjkd.com 时间:2023-03-03 08:56:11

汉字加字母可以注册商标的,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以看出,汉字加字母的组合符合泉州商标注册要求。汉字加字母组合注册商标可以保护多少范围?

汉字加字母组合注册商标,一般只能保护组合形式的商标,无法保护单独汉字商标和字母商标。什么是汉字商标和字母商标?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数企业都会首选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汉字商标是文字商标一种,是我国商标中,比较常见的形式。字母商标字母商标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之一,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每一个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是精心挑选并取其寓意的,但是在申请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部分会出现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况,导致想使用的泉州商标注册失败。商标如果被抢注有三种解决方法:

1、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公告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12个月左右可审查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将延长6个月的审查。

2、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五年内可以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商标撤三商标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已注册成功但三年内无人使用的商标来说,提出商标撤三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企业或个人在开启商标注册的同时,就要考虑到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因此,商标注册前应该第一时间检索是否有相同、近似商标。排查注册风险的同时,针对已注册三年以上未使用商标开展撤三流程,这样获得心仪商标的几率才会大些。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申请人将“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凉茶”“钟南山壮功酒”等疫情相关名称申请泉州商标注册,而且凡是和疫情相关的热词,几乎无一幸免。引发各界关注。对此,监管部门已有所行动。2月7日,商标审查部门下发《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截至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管控的累计1580余件涉及疫情的商标申请中,综合运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多个条款,依法驳回328件不良商标申请,准予申请人主动撤回866件。

3月24日,市对立案的疫情期间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案有了处理结果,对申请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元罚款。同时,已将该案中涉及的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线索移送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据悉,这是首例运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针对商标申请人开出的罚单。疫情防控期间,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市场监管局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行业自律,督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注册违法行为,依法从快立案、从严处理,实现打击极少数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近日,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线索,对辖区1家公司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发现该公司商标申请行为,确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下一步,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商标违规代理申请线索,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跟进,并将以此类案件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没有区分异议、撤销、注销程序中的商标使用和侵权行为中的商标使用,而实践中不同程序中的商标使用因其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这里仅讨论维持商标权所需要的商标使用。从商标法保护泉州商标注册成功以后的目的出发,维持商标权所需要的商标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在中国真实使用。维持注册效力的使用必须是在中国的使用。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域外的使用不能产生在中国维持其商标权的效力。同时,注册商标必须被真实地用于商业活动中,即其使用必须是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

如果仅是为了规避3年不使用注销的规定而象征性地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所要求的商标使用。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未将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连续中断5年的,共同体商标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受到制裁,除非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德国《商标法》第26条(1)规定:以对因注册商标所产生之请求权的主张或注册的持续有效取决于商标已投入使用为限,商标必须由其所有人在国内真实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有未使用的正当理由者除外。

英国《商标法》第46条(1)款(a)项将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者未在英国在其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该未使用缺乏正当理由,作为注销注册的理由之一。我们认为,强调真实使用是必要的,建议《商标法》修改时将条例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纳入其中,并增加在中国真实使用于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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