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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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合商标?

作者:http://www.tntgjkd.com 时间:2022-12-07 08:24:57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泉州商标注册后应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对待,不可以更动其组合或排列,不可以擅自改动某一部分。

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注册商标逐渐的被各企业提上了日程,虽然说注册商标不是特别复杂的事,但在注册时大家依然会有各色各样的问题需要申请人做决定。比如注册时选用图形商标还是文字商标,各有什么利弊,这些都是困扰申请人的问题,今天注册公司将为大家简单介绍下,仅供参考。

一、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的概念:

1.什么是图形商标图形商标就是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记号商标: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的图案的。(2)几何图形商标:指用比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3)自然图形商标:指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对象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为实物照片,有的则会经过加工、提炼、概括和夸张手法进行处理所构成。

2.什么是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用文字构成,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名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二、图形、文字商标区别从本质上讲这二者并无区别,因为他们都是商品的标识,非要说区别的话,图形商标在视觉效果上表达较强,而文字商标在口头表述方面比较方便,这种差别表现为:

1、表达形式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表达形式是不一样的,显而易见,一个是通过文字表述,一个是图形表述,因此,表达形式是最大的一个区别。

2、强调的方向图形商标强调的是图片的形状,而文字商标则强调的是文字或字母的组合,所以在强调的方向上也是不一样。

三、图形、文字商标的优缺点无论是图形商标还是文字图标,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不能只片面的说某一个是有优点,那一个是有缺点的,整体的优缺点我们接着看:

1、图形商标的优缺点:优点:(1)表达直观,艺术感强,有好很强的感染力。(2)不受语言限制,不受国界限制,一般都可以识别,有的一眼就能只能识别出行业,有的即使不能一眼识别,也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缺点:图形商标重在展示,没有具体的称谓,所以人们口头交流是稍有不便,尤其表现为图形比较复杂的商标:(1)与文字商标相比,称呼和传播性略差;(2)图形商标的查询难度大于文字图标,注册的成功率低于文字图标。

2、文字商标优点:(1)文字商标同是具备形、音、意,能直观的传达信息,便于传播和称呼;(2)文字商标相比之下,注册的成功率较高,因为文字商标查询相对较容易,申请注册时是可预先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审查通过率较大。缺点:(1)受地域和语言的影响较大,对于异国文字的商标很难被当地人记忆和认知。(2)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东西文字商标不能很好的传达,文字商标在这类表达上有所欠缺。

商标代理安排联谊会是商标代理行业的民间安排,是商标代理人自我管理、自我束缚、自求开展的群众团体。其主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政策,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联合全国商标代理人推进中国商标工作的开展,与世界代理安排树立联系,向世界化、现代化挨近。为树立、完善、开展中国常识产权制度,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以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其必须证明他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的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同样应当首先考虑该名称是否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情况下,游戏名称突出使用,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难以发挥识别作用。比较典型的是游戏名称仅仅出现在游戏介绍的文字中,或者相关文字主要用以描述游戏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称、故事场景等。在口袋西游等商标案中,原告主张享有芙蓉仙子等24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为相关角色、道具等的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但仅属于描述性使用。即对相关词汇的使用是基于该文字本身含义,用以描述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并非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典型的如“大富翁”案:“大富翁”主要用来指代“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并且相关公众对此已经熟知。当被告使用“大富翁”时,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类似的情况还有“三代”“保皇”“挖坑”等案:三代游戏、保皇游戏、挖坑游戏等作为特定扑克游戏的通用名称,已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词汇时,不能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告使用相关游戏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问题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断商标侵权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两个问题是主要的判断因素。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权游戏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游戏涉及的泉州商标注册类别主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前者主要包括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操作的“客户端游戏”,比如2001年以来《石器时代》《仙境传说》等;后者主要包括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发展而成的在线多人互动游戏,即“Web游戏”,比如2007年以来的《傲视天地》《神仙道》等。而当前流行的“手游”,比如《刀塔传奇》《炉石传说》等,与前述两类商品或服务均存在紧密联系。当前涉及游戏名称商标侵权的纠纷中,“手游”占有很大比例。若主张侵权方的商标同时注册在这两个类别,相对较为容易判断。比如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主张权利一方与被控侵权方在两个类别各自享有商标权,则问题变得复杂,需要综合其他因素,结合相关行为正当性等进行判断。

第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相同或近似主要是从游戏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整体字音、字形以及含义上进行区分。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核心文字相同,从含义上导致混淆。比如,在“口袋梦幻”一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梦幻西游,由于该商标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故“梦幻”一词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重点。涉案游戏《口袋梦幻》名称中包含了“梦幻”一词,亦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注册商标本身知名度与显著度。注册商标经权利人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注册商标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为时更容易联想到在先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更高。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多为这一情形,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游戏《穿越火线》推出市场较长时间并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被告使用的“穿越火线2”容易使人联想到原告经营的游戏。

第四,恶意因素。商标侵权判定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被控侵权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等意图的,无疑会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经营网络游戏《穿越火线》数年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游戏原名为《反恐杀手3——敢死队》,运营数月后改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且没有其他更为该名的合理理由。显然,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穿越火线》商誉的主观目的,其刻意使用“穿越火线2”,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穿越火线》的升级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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