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价值是怎么决定的?
都说便宜没好货,这对商标而言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如此,商标代理人还是会遇到客户觉得商标太贵,想买低价的商标。其实并不是商标代理人不给你推荐低价的标,而是有原因的。公司我们就以自己平台的标与大家细说,低价商标的背后到底什么?
01、针对性强的商标商标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引导市场。有些商标名称的针对性太强了,是针对某一行业申请注册的,若是将这枚商标用到其他的类别上,就会显得很奇怪,很不合适。就如韩医堂很明显是做医药、疗养、卫生这类,若是硬要做工业、金属等产品就会不合适;一人一茗商标也是一样,在饮料、茶等产品上很合适,在其他的产品上就不一定适合了。而很多商标就是因为其对行业、产品的针对性强,所以价格相对而言也就不会很高。若是客户正好缺这一行业的商标倒是好说,但是一般来说企业不可能一直只做一个产品。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很多企业都会选择转型升级,总是想往高处走,而不是一成不变。
02、残标价格低的另一种可能,就是这枚泉州商标注册类别不全,只适合做某一产品,这类残标对于多数的客户而言是没用的。若是客户不小心买了这类残标,如果会现这枚商标根本不能使用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那不就花了冤枉钱吗!就比如客户想要的是一枚做男女服装的商标,可是却买了一枚花妃花商标,这枚商标只能使用在皮带(服饰用)的商品上,就等于白白花了钱,却仍是没有男女服饰类的商标。
商标的价格高是因为其物有所值,那商标的价值是怎么决定的?一般来说商标转让的价格分为四种:1、商标转让过户费:通常行业收费在1000元;
2、商标转让代理服务费:若委托代理机构,则还需另行支付一定的代理服务费;
3、商标本身的价格:辨识度高的、寓意美好的、有知名度、的商标当然是大家争相抢夺的好商标,价格自然不低;
4、最后一种可能取决于这枚商标的询问人数:有些商标起初价格可能不高,但是询问的人多了,商标持有人就会觉得自己的这枚商标受欢迎,可以卖出更好的价格。随着询问人数的增加,价格也随之增长了。
一枚商标的名称取得好,有利于企业后期的推广与宣传,这枚商标的价格自然也不会太低。总之,商标作为可以代表企业声誉、名誉、信誉的象征,价值是其的表现形式之一。同时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做质押贷款,将商标的价值真正地利用起来,为企业带来切实的利益。所以并不是商标代理人不给推荐低价的商标,而是那些低价的商标不一定值得你购买。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泉州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国际注册处认真落实总局党组和商标局党委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改革意识,注重协调联动,优化、简化、细化工作流程,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全面推进泉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
增强意识,提升服务,创新发展。一是针对处内业务板块多,涉及面广的特点,主动增加咨询电话数量与接听人员力量,进一步提升咨询答复满意度,全力以赴为国内外申请人做好服务工作。二是落实国际马德里商标申请“专人专岗”制度,严密规范工作流程,畅通沟通服务渠道,扎实推进面对面、电话、网络“三位一体”沟通机制。三是积极推动处内人员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务部驻外机构等单位交流工作,不断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
协调联动,积极作为,内外并重。一是统筹兼顾,灵活机动。结合各项业务实际需求和工作量变化情况,以老带新,不断挖掘潜力,优化结构。二是积极开展与法院系统的交流活动。接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宋鱼水等一行30多人来商标局开展调研工作,就商标国际注册相关问题进行交流,为法院进一步做好商标国际注册行政确权案件审判工作提供支持。三是充分利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系密切的优势,切实发挥桥梁作用。一方面积极作为,切实为企业“走出去”做好服务工作;一方面积极参加马德里体系法律发展工作组等会议,在国际平台上积极反映我国诉求,提升话语权。
优化流程,注重实效,深化改革。一是全面排查处内工作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坚持以处内商标注册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潜心研究解决问题措施办法,提高工作流程科学化、注册流程便利化水平。二是将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总体把控办文时限,细化各项环节时效;简化部分去国际马德里申请材料和手续,规范异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提升审查效能。三是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全处工作“每周汇报”制度,实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度;扎实推进国际异议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制度。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简单来说,一是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目前国内外所知技术之外;二是同样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被申请过,没有被记录过。还不明白?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为大家列出几种常见的情形。
1、相同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相同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概念与一般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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