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商标注册要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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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标注册要有哪些特征?

作者:http://www.tntgjkd.com 时间:2022-01-12 08:35:16

作为一个商标,最主要的就是要吸引人的注意,商标也是要有一些特征的,今天,就给大家介绍泉州商标注册要有哪些特征的?泉州商标注册要有哪些特征:作为商标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

(1)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自然的特性。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所谓标志就是表明一种特征的记号,既为记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例如我们常见的交通标志、安全等、都具有简洁、明了便于识别的特点,这种便于识别的特点就是标志的显著性。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

(2)商业性。商业性是指商标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志,刚才我们例举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也是标志,由于它不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所以它不具有商标的性质。

(3)专有性。专有性是指商标是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有些标志虽然也是用在商业活动中,但由于不是专一企业所使用,因而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所以不属于商标。例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就是那个骷髅图形),精密仪器的防潮等,虽然是属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却不属于商标。因为这些标志是企业公用的,同样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许多公司在公司注册的情况下,沒有商标注册的观念,总感觉对自己暂时还没有什么优势,所以才不心急。那么为何一些公司托着不想要做商标的注册呢?小编剖析了一下,一方面由于注册的步骤繁杂,一些企业不想去做,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知名品牌维护含意较弱,因此沒有立即地把商标的注册推上日程表。

商标针对公司而言,如同人的身份证件一样,在商标的世界里,假如未注册验证,那麼这一商标就无法得到有关的利益维护,也有将会遭遇被恶意抢注的风险性,一旦被恶意抢注了,就没法再次应用这一商标了,那麼针对公司而言,将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只能成功注册后才受法律法规维护,假如没经申请注册,其他店家盗取你的商标,你也没法告她们侵权行为,企业的知名品牌也将遭到损害。也有一种状况是,自身的商标也是将会侵权行为他人的商标,由于商标在申请注册的情况下要开展类似查寻,有的店家商标与早已申请注册了的商标logo相仿,这在某一水平上是侵权行为了,有将会会遭遇被上诉人的风险性。因此商标的注册还是很有必要的。

商标是企业知名品牌的验证,因此维护商标也就是说维护企业的权益,商标注册针对公司而言是必需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猛烈的市场需求中,商标可以充分发挥知名品牌维护的功效,公司要不断提升专利权的防范意识,那样在公司发展壮大之后才会更加有效的起到保护作用。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 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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