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商标注册策略有哪些特征?
所谓商标策略,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实现其商标战略目标,根据市场营销形势的需要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运用以及商标权的保护等方面,所制定和采用的一系列有效、实用的商标计谋。例如:总商标与产品商标策略、等级商标策略、联合商标策略、防御商标策略、强化商标功能策略等等。泉州商标注册策略有哪些特征?
1、合法性。主要是指申请商标时的设计与使用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规定;
2、新颖性。主要是指商标设计具备独特的构思,新商标与原有商标比较有明显的区别与差异。新颖性是体现商标说明商品来源这一本质特征的必要条件;
3、表现性。商标只有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得到表现。实体、音响、气味是表现的常用形式。实体商标包括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两种。平面商标即商品的平面区别性商标,在数量上居于首位。立体商标是以一定的立体形状作为商品的标记;
商标扩展使用策略?
良好信誉的商标,扩展使用到新产品上的策略。例如,使用在电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产生良好信誉后,即扩展到彩电、洗衣机、计算机等商品上。使用这一策略的关键,是被扩展使用的商标必须有良好的信誉。
1、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不违背自然规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规则于方法;
c:疾病诊断与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
e:用原子核来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但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
优先权的含义: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申请日重要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授予实质条件:《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品牌或是公司为自己申请商标,维护自己的品牌想法无可厚非。但商标注册是需要时间的,而很多人对于商标注册具体的时间觉得太久了,自己又希望能够尽快的拿到注册好了的商标来完成它,这样的想法实际吗?
一、商标注册可以走加急流程吗?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商标注册已经没有加急服务了,商标注册的时候,必须一个步骤一个步骤的来。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所以说,商标注册当事人如果要走加急流程的话,必须要能够清楚相关单位是否给予加急,不要花了很多钱却发现根本就不能够加急,让自己上当受骗。商标注册找我司来帮你完成注册就够!
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 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 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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